社會責任聲明與承諾書

                                                        CSR Statement

                                                    社會責任聲明與承諾書

       本公司嚴格執行社會責任聲明中的各項條款,並依SA8000社會責任要求,及政府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作以下承諾,願意接受企業員工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同時為了提高供應商的企業社會責任意識,要求供應商朋友們根據此原則與要求進行自檢,共同建立健康、良性的供應鏈。

1         商業道德要求

1.1      所有的商業活動應遵循誠信標準,禁止任何形式的貪污、敲詐勒索和挪用公款,洗錢等行為,應推行監控和強化程式以保證符合廉潔經營的要求。

1.2      不得提供或接受賄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當收益,適當的饋送的禮物價值應當是適度的。

1.3      依照適用法規和主要的行業慣例公開有關商業活動、組織結構、財務狀況和績效資訊。

1.4      應尊重智慧財產權,技術和生產經驗的轉讓要妥善保護智慧財產權。

1.5      應制定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的標準,公司必須有保護客戶資訊的措施。

1.6      應制定程式,以保護供應商和員工檢舉者並確保其身份的機密性。

2         勞工要求

2.1               童工和青少年工保護

2.1.1     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援使用童工。

2.1.2     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書面程式,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財務及其他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

2.1.3     公司可以聘用未成年工,但必須按照法規要求到當地政府勞動部門備案,建立未成年工清單。

2.1.4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特種工等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和發展不安全或危險的環境或崗位中,不可以安排在晚上上班。

2.1.5     公司必須安排未成年工上崗前、上崗中、離崗後應進行體檢並承擔體檢費用。

2.2               強迫和強制性勞動

2.2.1     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強迫和強制性勞動,也不得要求員工在受雇起始時交納“押金”或寄存身份證件。

2.2.2     公司及為公司提供勞工的實體不得扣留工人的部分工資、福利、財產或證件,以迫使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

2.2.3     員工有權在完成標準的工作時間後離開工作場所。員工在給公司的合理通知期限後,可以自由終止聘用合約。

2.3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要求

2.3.1     公司應遵守適用法律及行業標準有關工作時間和公共假期的規定;

2.3.2     標準工作周(不含加班時間)應根據法律規定,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3.3     員工每連續工作六天至少須有一天休息,所有加班必須是自願性質。

2.3.4     公司必須建立加班風險管理機制,確保員工身心健康以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2.4               基本工資保證與社會保險

2.4.1     公司對所有員工支付的工資應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至少應按照國家法律標準規定的福利待遇付給員工。

2.4.2     應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支付加班工資。

2.4.3     在雇用員工時,應事先以員工易懂的語言並以書面形式規定其工作條件、工資待遇,以及發放工資的週期。不能克扣工資作為對員工的懲罰,任何款項的扣除應讓員工清楚。

2.4.4     工資發放時間按照當地政府法規操作,不得拖欠、延遲等。

2.4.5     公司應將員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工傷保險以及當地法律或政府規定的保險,並依法繳納相應保險費。

2.5               建立保障員工權益制度

2.5.1     公司應依法建立保障員工權利的規章制度,內容包括勞動時間、休假、工資支付、報酬、勞動紀律、辭退及相關權益事項。並將這些制度通過適當方式公示,員工能隨時查閱到。

2.5.2     公司應建立了職業培訓制度,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2.6               勞動合同

2.6.1     公司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6.2     公司應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員工勞動合同,並且按照法律規定提前書面通知和補償當事人。

2.7               保護婦女權益

2.7.1     除當地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就業的機會。

2.7.2     公司應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當地規定的禁忌勞動。

2.7.3     公司應禁止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當地規定的禁忌勞動。

2.7.4     公司應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當地規定禁忌勞動;女職工生育享有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2.7.5     公司應禁止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當地規定禁忌勞動、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8               懲戒性措施

2.8.1     公司應對所有人員予以尊嚴及尊重,公司不得從事或支持體罰、精神或肉體脅迫以及言語侮辱,也不得以粗暴、非人道的方式對待工人。

2.9               不能有歧視制度與行為

2.9.1     在涉及聘用、報酬、培訓機會、升遷、解職或退休等事項上,公司不得從事或支持基於種族、民族或社會出身、社會階層、血統、宗教、身體殘疾、性別、性取向、家庭責任、婚姻狀況、工會會員、政見、年齡或其他的歧視。

2.9.2     公司應慣尊重不同種族和不同宗教信仰的員工,並在習俗上提供必要方便和條件。

2.9.3     公司不能允許在工作場所、由公司提供給員工使用的住所和其他場所內進行任何威脅、虐待、剝削的行為及強迫性的性侵擾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身體的接觸。

2.9.4     公司不得在任何情況下要求員工做懷孕或童貞測試。

2.10               尊重員工結社與平等協商、溝通的權利

2.10.1     公司應有能夠代表和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並能依法獨立自主的開展活動的組織(如:工會、職代會、俱樂部和其他溝通管道)

2.10.2     員工有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或者其它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享有保護合法權益的平等協商的權利。

2.10.3     公司應保證參加工人組織的人員及工人代表不會因為工會成員或參與工會活動而歧視、騷擾、脅迫或報復,員工代表可在工作地點與其所代表的員工保持接觸。

3         健康和安全要求

3.1      安全健康的工作條件

3.1.1     公司出於對普遍行業危險和任何具體危險的瞭解,應提供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並應採取有效的措施,在可能條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環境中的危害隱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於工作發生或與工作有關的事故對健康的危害。

3.1.2     公司應定期提供給員工有效的健康和安全指示,包括現場指示,(如必要)專用的工作指示。

3.1.3     員工應得到適當而充分的健康和安全培訓,以便他們能充分認識到與工作過程和工作環境有關的危險因素,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危險。應對新進、調職以及在發生事故地方的員工進行培訓。

3.1.4     公司應建立起一種機制來檢測、防範及應對可能危害任何員工健康與安全的潛在威脅。公司應保留發生在工作場所和公司控制的住所和財產內所有事故的書面記錄。

3.1.5     公司應提供符合當地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進行專門培訓並要求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3.1.6     員工因工作時受傷,公司應提供急救並協助工人獲得後續的治療。

3.1.7     公司應評估工作行為之外孕婦所有的風險,並確保採取合理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其健康和安全的風險。

3.1.8     公司應給所有員工提供清潔衛生的洗手間設施、飲用水,及必要時提供儲藏食品的衛生設施。

3.1.9     公司如果提供員工宿舍,應保證宿舍設施乾淨、安全且能滿足員工基本需要。

3.1.10     所有人員應有權利離開即將發生的嚴重危險,即使未經公司准許。

3.1.11     應確認並評估緊急情況和事件,以及通過實施應急方案和應急程式來將其影響降到最低,包括:緊急報告、通知員工和撤離步驟、工人培訓和演練、適當的火災探測和滅火裝置、充足的出口設施和恢復計畫。

3.1.12     公司應建立工傷調查、分析、統計流程,降低事故和工傷發生率。

4         環境要求

4.1      環境保護

4.1.1     應獲取所有必須的環境許可證(如排放監控)、批准文書和登記證,並要對其進行維護更新,以及遵守許可證的操作和報告要求。

4.1.2     應當識別和控制釋放到環境中會造成危險的化學物質及其他物質,以確保這些物質得到安全的處理、運輸、存儲、使用、回收或重用和處置。

4.1.3     經營、工業加工以及衛生設施產生的廢水和固體廢物,在排放或處置之前應按照要求進行分類、監控、控制和處理。

4.1.4     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學物質、氣霧劑、微粒、臭氧化學消耗品以及燃燒副產品風空氣排放物,在排放之前應按要求辨別、監控、控制和處理。

4.1.5     公司應當遵守所有關於禁止或限制特定物質(包括有關再生和處置的標識)的適用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

4.2      節能減排

4.2.1     公司應從源頭上或通過實踐(如改進生產、維護設施工藝、替換材料、節約自然資源、材料回收和重用)減少和消除所有類型的消耗(包括水、電、天然氣和紙張等能源)。

4.2.2     公司應在節能、節材、節地等方面持續引進新技術、新產品。

4.2.3     公司應提升綠色能源和新能源使用比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實現低碳經濟。

4.2.4     公司應提高設備效能,減少產品能耗、推行動態節能,減少差旅交通。

4.2.5     公司應推動包裝規範化,實現視覺化的綠色包裝和物流。

5         供應商社會責任管理

5.1      公司應參考本聲明對供應商/分包商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審核,跟蹤改善,影響,培訓,風險管理等。

5.2      公司應保留適當的紀錄來證明供應商/分包商對社會責任的承諾,包括但不限於合約協議及/或書面承諾,

5.3      公司應建立、維持、並以書面形式記錄適當程式,在評估及挑選供應商/分包商時應考慮其滿足本標準要求的能力和承諾。

5.4      公司應盡力確保供應商及分包商在其控制和影響範圍內能夠達到本標準各項要求。

6         社會責任採購原則

6.1      對新引入的供應商,應參照本聲明,並按照供應商現場審核標準進行認證,如果沒有達到本聲明的要求,必須制定改進計畫在規定時間內改進,否則不能成為我司合格的供應商。在各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在社會責任做的較好的公司作為合作供應商。

6.2      對於原合格供應商必須參照本聲明,並按照社會責任自檢表進行自檢或補充認證,列入年度重點稽核的項目,如未達到我司要求,供應商必須制定改進計畫並在規定時間內改進。

6.3      我司鼓勵並引導供應商全面達到本聲明的各項要求。

6.4      本聲明須符合相關的國際、政府和地方法規。若政府法規與這些標準相衝突,則採用與政府法規一致的較高標準。若法律條款和與本聲明無衝突但規定的內容不相同,則要採用更能保護雇員利益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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